涉外離婚訴訟的流程有哪些?
涉外婚姻作為較為特殊的一種婚姻方式,正越來越多的走入人們的視線裏來了。但由於雙反的文化差異、地域差異等等原因,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了,就選擇離婚來結束這段感情。那涉外離婚訴訟的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看看涉外婚姻得離婚流程。
涉外的離婚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對不在國內的和國內有關係的訴訟均由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或所在地進行受理。這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的人性化,對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地保障。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準備好相關材料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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