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產生原因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户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再承認,所以在這個時間段之後的男女只要在領取了結婚證,併合法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才可以構成合法的夫妻,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
-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能否反悔
申請婚姻無效後悔了不能撤回,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
-
在什麼情況下不構成重婚
一、什麼情況下不構成重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
-
未婚同居合法嗎
未婚同居具體要分兩種情況討論:(1)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2)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也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
-
婚姻當事人如果重婚不告就沒事嗎
一、婚姻當事人如重婚不告就沒事嗎一般情況下是的,因為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告是不會處理的。但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當事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