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是什麼意思
近年來,經常聽説消費者公益訴訟,但很多人對這個詞還是很陌生,並不清楚法律中是怎麼規定消費者公益訴訟的。那到底消費者公益訴訟是什麼意思呢?針對消費者公益訴訟,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關於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本站小編也一併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消費者公益訴訟是什麼意思
對於消費公益訴訟的概念,學術界已有多種定義。如:“消費公益訴訟是指由於商品生產者、服務經營者的不法或不合理經營行為,使整個社會的正常商業秩序和消費者公眾利益遭受或者存在侵害威脅之時,國家機關、相關的消費者團體組織或者消費者個人為維護消費者公眾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又如“消費公益訴訟是指,在經營者的不法行為侵害了或者有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能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授權的特定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為了維護消費者公眾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此案件的訴訟行為。”
二、消費公益訴訟當事人主體的界定
(一)關於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公民不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儘管學術界與理論界不少聲音認為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但《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將公民個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外。站在法院司法審判實踐的立場,筆者不再探討公民應否成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在對此解讀的過程中,對於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沒有異議,但對於“法律規定”是否限制“有關組織”卻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不需法律的明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不僅限制機關,有關組織也應有法律明確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這裏“法律規定的”不僅限定“機關”,還限定“有關組織”,即這兩類主體只有經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訴訟。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即“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鑑於《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哪些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該法實際將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指向其他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明確規定為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由消費者協會作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謂正當其責。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同樣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進行了規定,該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法的實踐符合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應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的解讀。
對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機關”資格的設想與建議。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已誕生近兩年,相對應的主要單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均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改,卻未對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對於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主體資格予以充分謹慎。筆者建議接下來的立法和法律解釋可適當將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授予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於在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可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管此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無法完全對接,但國家、集體財產受損則可理解為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依據檢察機關的性質與職責,檢察機關應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起到一定的作用,眾多消費者的利益也屬於社會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於所提起的刑事公訴案件中,涉及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如對於辦理的危害食品安全類的案件,在滿足被告主體和案件事實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附帶提起民事消費公益訴訟。
關於建議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是考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規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政府主管部門。同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對破壞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失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故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謂有立法上的先例,可予以參考。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市場和消費領域行使行政管理的職責,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易於發現,便於瞭解情況,獲取證據能力強,對使用行政手段處理後,仍不能彌補和消除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失與對眾多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威脅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更顯得順理成章。
(二)關於消費公益訴訟的被告範圍。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於公益訴訟而言,除起訴主體不受“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限制外,其他仍應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提起消費公益訴訟,還應有明確的被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是“經營者”,消費公益訴訟是因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提起的,目的為保護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消費公益訴訟的被告應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者”的範圍和種類應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爭議的解決”一章中,詳盡地表述了能夠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的各類主體,具體有“商品的銷售者、生產者,服務者,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持有人,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枱的出租者,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虛假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以及上述企業中因分立、合併而變更的,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上述主體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能成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繼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當然能夠成為消費公益訴訟的被告。
一般消費侵權損害到了大部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那作為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其實就是有權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至於此時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被告範圍,按照規定一般是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而這裏的經營者自然也就包括了商品房的銷售者、生產者,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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