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原告如何辯護?
離婚官司原告如何辯護?
所謂的“ 技巧 ”主要有兩個:一是充足有力的證據,二是思維客觀、邏輯嚴謹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有力的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
【1】以證據認定事實: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這個證據就是事實依據。證據越準確、越有分量、越能説明婚姻喪失和感情破裂,越吻合法定離婚條件,判決離婚的概率越高。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2】《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證據的“ 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認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思維客觀、邏輯嚴謹的語言具有説服力】
思維客觀、邏輯嚴謹的語言表達能力在訴訟答辯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對事物客觀、理智的思維,才能表達出更為準確的意思;只有邏輯合理、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事物形態能夠顯示出其真實性的本來面目,才能更加説明問題。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對他人更具有説服力。
在離婚官司中,原告是屬於需要離婚的那一方,在法庭上可以跟法官進行陳述,夫妻雙方的婚姻已經維繫不了。雙方只能夠通過離婚來解決相關的問題,並且可以舉出對方不經營婚姻,甚至可以舉出對方對婚姻不忠誠的信息以及雙方相關的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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