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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山東省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着手實施犯罪。詐騙未遂的認定標準為——行為人已着手實施欺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財產。

二、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認定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1、詐騙的數額達到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規定,對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同時將情節嚴重解釋為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即將欲盜竊的財物數額大小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社會危害性較大

如以販賣毒品的手段進行詐騙,實踐中的類似犯罪往往因詐騙不成而引發其他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所以這類詐騙未遂的情節是嚴重的;又如慣犯或流竄作案等危害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

3、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因此將此項列為詐騙未遂應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大,如不及時打擊,將會導致下一個詐騙案的發生。

4、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未遂雖未造成實際的財物損失,但也極有可能導致損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的後果,這種情形並不能因為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根據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對其予以定罪量刑,應列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詐騙未遂在詐騙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會在詐騙罪的原有判刑基礎上,從輕處罰,詐騙罪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詐騙量刑標準是根據詐騙金額決定的,詐騙金額越高,判刑也就越嚴重。犯罪人進行自首或者是退回詐騙的贓款會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