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山東省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商家故意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藥等就滿足了山東省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銷售假藥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銷售假藥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銷售假藥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銷售假藥罪成立後,不僅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被侵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也被侵犯了。對於某特定的公民來説,若是發現自己的身邊存在銷售假藥的行為,那麼可以帶着證明他人銷售假藥的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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