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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網絡詐騙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關於網絡詐騙立案標準,我們多多少少會知道一些,有關網絡詐騙的手段我們都基本上見識過了,一般都是在網上進行虛假的宣傳,打廣告,散佈謠言等等,對於網絡詐騙的立案標準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山東網絡詐騙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山東網絡詐騙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山東網絡詐騙立案標準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一)先適用的量刑情節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少基準刑的10%-50%。被告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應當根據具體犯罪情況確定從寬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成年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未成年人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除處罰。

2、對於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老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行為人對犯罪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行為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盲聾啞的殘疾程度、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衞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避險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避險的原因、避險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對於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預備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從寬處罰。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對於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除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但因犯罪未遂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遂部分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9、對於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大小等情況,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80%;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10、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2、對於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3、對於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予以從寬或者從重處罰。

(1)教唆犯系從犯或者罪責相對較輕的,可以參照第10條至第12條的規定從寬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4、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被害人過錯程度、犯罪的性質和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15、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後果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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