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使用假幣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使用假幣罪?
(一)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説,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徵。
2、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説,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徵。
(三)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二、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假幣是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的,如果有人員故意的使用假幣,將會擾亂到國家對於貨幣的管理秩序,並且使用假幣的數量已經達到較大的程度,將按照使用假幣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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