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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行賄應該怎樣處理?

拆遷行賄應該怎樣處理?

一、拆遷行賄應該怎樣處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關於行賄罪的刑罰規定在第三百九十條,從刑法關於行賄罪的刑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行賄的情節和國家利益損失情況對行賄罪的量刑影響很大,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是關於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關於“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任何不純目的、任何形式的行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受到司法機關部門的監督和法律的管制,不得因一己之私為所欲為。行賄罪名成立需要充足的證據和條件,受害方在收集相關材料應該以實際情況為主,保證舉報行賄過程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嚴謹性。

標籤:行賄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