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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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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舉證
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