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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行賄受賄證據鏈怎麼形成?

查辦行賄受賄證據鏈怎麼形成?

由於利益的驅使,行賄受賄在實踐中時有發生。司關機關在辦理行賄受賄案件時,最關鍵的是如何取得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形成證據鏈,首尾響應,才能更有效地證明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那查辦行賄受賄證據鏈怎麼形成?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通過查詢贓款贓物的來源和去向充實證據

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後果,行賄人所送出的贓款贓物也不會“來無影、去無蹤”,可能是從銀行取款,這樣可以通過查詢其銀行賬户來印證其供述;也可能是從親戚、朋友處借款,這樣可以通過其親戚、朋友進行落實。另外,受賄人收受賄賂後,可能存於銀行,也可能藏匿於某處,或用於消費等,因此,可以通過查詢其銀行賬户、搜查其住宅、辦公室及相關處所等偵查手段,查清贓款的去向,從時間、金額、狀態等角度印證供述。事實上,部分行賄人還有記流水賬或記事本的習慣,依法獲取其流水賬或記事本,不僅能形成證明力強的書證,還能挖出其他賄賂案,擴大偵查戰果。

二、注意收集再生證據

賄賂案件在案發前後,一旦行、受賄人聽到風聲就會急於串供、轉移賄賂款項,甚至退回贓款,從而產生再生證據。在“一對一”賄賂案件的偵查中,再生證據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1)彌補原生證據。再生證據雖然從屬於原生證據,但在證明效力上往往優於原生證據。例如,行賄方和受賄方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的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再生證據,能使原本比較單薄、零亂的原生證據形成充實、完整、緊密的證據鎖鏈;

(2)證明原生證據。當原生證據滅失或無法獲取時,可以運用再生證據證明原生證據的存在。

(3)運用再生證據,可以迫使受賄人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某些十分頑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知道其串供、毀證、製作偽證的行為被掌握,其抗拒心理就會受到很大的衝擊,甚至瓦解。因此,在“一對一”賄賂案件的偵查中,要特別重視再生證據的收集和使用。再生證據主要產生於以下環節:一是串供、訂立攻守同盟;二是隱匿、銷燬證據;三是轉移贓款、贓物;四是收買、威脅證人等等。偵查人員一旦發現上述環節,就應及時收集相關的再生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通過查辦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來充實證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二是利用職務之便,三是為他人謀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而查證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應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已實現,則應查清行賄人如何提出謀取利益的要求,受賄人如何利用職務予以落實、謀取的是什麼具體的利益;二是如果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尚未實現,則只要查清雙方是否形成了為行賄人謀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賄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賄人是否答應。這種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另外,在很多情況下行賄人在交付財物時往往不明確提出請託事項,受賄人也只是心領神會,甚至是借受賄人生日慶壽、婚喪嫁娶、子女上學和逢年過節之機,以人情往來為名行賄,給區分罪與非罪帶來困難。對於這種情況,就一定要下功夫查明送禮人的真實動機和目的,查明收禮人是否知其要求、是否為送禮人謀取了利益。

四、按照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收集書證、物證

賄賂犯罪作為主體特殊的犯罪,認定行為人的主體身份要收集證據,比如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有關書證材料如干部履歷表,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務任命文件,職責分管範圍等。從客觀方面講,主要是收集賄賂行為的證據,主要是收集證據證明受賄人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證據的收集要通過客觀行為查明主觀故意的內容。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證據,才可以證明行賄受賄的犯罪事實。但實踐中行賄受賄的行為往往較為隱蔽,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取證困難重重,只有以上幾個方法相結合,才能更好地取得相應的證據,完成案件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