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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受賄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偵查階段受賄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都是有可能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而對於受賄案件來講,此時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因此採取強制措施的自然也就是檢察院。那要是發現受賄證據不足的話,應該怎麼來處理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偵查階段受賄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一)可能要先變更強制措施,即先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規定,錯誤羈押的,將來是要國家賠償的。

(二)也可能繼續羈押。

1、拘留時證據不足,不等於在審查批捕的14天裏,證據無法補強;

2、如果審查批捕部門在審查時,認定證據仍然不足的,即可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偵查部門只能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三)如果偵查終結時,證據仍然不足的。

1、偵查機關可能就要考慮是否予以撤案了;

2、更多時候,反貪部門是選擇強行移送審查起訴,這種情況下,起訴部門一般是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偵查部門加強證據。如果證據始終無法補強,起訴部門一般會建議做不起訴處理或直接建議偵查部門撤案。

對於證據不足的自偵受賄案件,一般需要通過檢察委員會的討論,以便作出最終的處理意見,討論中有疑難的或意見無法統一的,將報上級檢察機關決定。同時,人民監督員將參與對案件的審查,以提出其獨立的意見。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在犯罪構成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兩者之間也存在着一些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

2、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但具體案例中,要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遠非理論上這麼簡單。

在對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之後,如果發現受賄證據不足的話,則此時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當然也是可以繼續進行羈押的。而要是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證據還是不足的話,則此時就要考慮是否撤案了。但很多時候都是會被退回補充偵查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