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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主體可能有哪一些

一、貪污罪的主體可能有哪一些

貪污罪的主體可能有哪一些

根據《刑法》第382條以及第93條之規定:貪污罪的主體包括這樣幾種類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準國家工作人中。這裏又包括三種類型:①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③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3、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貪污罪主體具有二個基本特徵:①貪污罪主體所屬單位的性質必須是國家或國有的,或者是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由上述國家(或國有)單位委託或派出的人員。②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而不包括從事勞務的人員。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二個條件,才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雖然法律對此作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在具體認定這幾類貪污罪主體過程中,還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爭議。

二、貪污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通常都是一些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一些從事勞務的人員。並且包括需要在國有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同時,刑法對貪污罪也有一定的處罰。若是數額較大的你搬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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