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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犯罪主體

貪污受賄犯罪主體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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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罪主體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一般來説,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白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行為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於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於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本條第3款規定,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

貪污受賄罪在刑法中被定義,實際上貪污受賄罪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時候就已經存在。貪污受賄罪的主體從國家工作人員一步步擴大,由此可見我國的貪污腐敗行為越來越嚴重,需要被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