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斡旋受賄區別主要是什麼
我國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偵辦受賄案件的時候,這其中遇到的困難非常多。因為有的時候當事人的社會氛圍直接受賄和斡旋受賄,尤其是相較於斡旋受賄來説,由於從表面上來看好像沒有牽扯到當事人,但實際上受賄的這種行為的發生和當事人卻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介紹賄賂斡旋受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介紹賄賂斡旋受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不同:
(1)斡旋受賄需要為請託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介紹賄賂不要求介紹賄賂人收受了請託人財物,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也不限,只需受託人構成受賄罪而介紹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節嚴重);
(2)犯罪主體,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員,後者為一般主體;
(3)客觀方面,斡旋受賄一般是上級收了好處,利用職權要求下級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則是為行賄人法律和受賄人牽線,一般是介紹人認識行賄受賄雙方,而行賄受賄雙方互不認識。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有利於檢察機關在介紹人一方取得人證證實受賄行為。
二、斡旋受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首先,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次,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再次,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其次,行為人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請託人財物。第四,為請託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最後,斡旋受賄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執政黨和政府的威信。
綜上所述,介紹賄賂斡旋受賄區別簡單一點理解就是説,介紹受賄是比較直接的,而斡旋受賄的這種行為,行賄方受賄方是通過中間人的介紹而認識的。而斡旋受賄的犯罪主體也主要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這種相較於介紹受賄的犯罪手段更為隱晦一些,斡旋受賄當中的參與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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