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是介紹賄賂罪?
法律針對行賄、受賄的人規定了行賄罪、受賄罪,同樣對於給兩方介紹的人也規定了介紹賄賂罪,那麼究竟什麼是介紹賄賂罪呢?而要想對介紹賄賂罪定罪處罰的話,則首先需要對此罪做出相應的認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什麼是介紹賄賂罪?
(一)介紹賄賂罪的概念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介紹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
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介紹賄賂罪?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於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為的雙方都有聯繫,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繫,為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極力慫恿、勸説、誘導等行為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後,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為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三、介紹賄賂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來説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刑法也規定了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如果對於犯本罪的人來説最好的減輕處罰的方法就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如果沒有交代的,最好還是請個刑事方面的律師幫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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