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與索賄的區別是什麼?
一、受賄與索賄的區別是什麼
受賄罪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索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索賄的從重處罰。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勞動合同協議書。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索賄罪是主體主動要求獲得不合法的利益。賄賂罪主體沒有主動的意願。肯定是索賄罪重。一般就是革職交出贓款,判刑,上千萬就打頭了。
二、索賄、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 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
5、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家在受賄行賄方面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對於行使賄賂的人員或者全體涉及到法律邊界時都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人應當主動承認罪行,並且幫助執法人員完成案件的調查。同時,廣大羣眾若是在生活中發現有行賄受賄行為的也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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