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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與索賄的區別都有哪些

行賄與索賄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般在有行賄的時候,往往都是存在受賄的行為,而法律中也將行賄罪與受賄罪規定為對向犯。而實踐中,也不排除國家工作人員主動索賄的情況出現。那大家知道行賄與索賄的區別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行賄和索賄的區別

行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為人偷税而給予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以財物,走私人員為走私物品進出口而給予海關人員以財物等;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備升學、提幹、就業、入伍條件的人,得以升學、提幹、就業、入伍。

索賄,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並收受財物。索要,是指行為人在進行職務活動時,向當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賄賂,但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財物其事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後果,迫使對方不得已給自己送財物。

索賄並非刑法上規定的獨立罪名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勞動合同協議書。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索賄罪是主體主動要求獲得不合法的利益。賄賂罪主體沒有主動的意願。肯定是索賄罪重。一般就是革職交出贓款,判刑,上千萬就打頭了。

二、行賄罪一般怎麼樣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在行賄的時候一般對主體的身份不作要求,但在索賄的情況下,則還是要求行為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才行。當然,索賄行為在達到了一定數額之後,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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