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刑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刑法應運而生,在刑法中規定了多種罪行,不同的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根據相關刑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那些犯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人民檢察院一般會判處犯罪行為人以死刑,那麼,具體來説,死刑刑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一、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什麼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堅持少殺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並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
(1)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
(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二、死刑的積極作用有哪些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我國刑法中規定死刑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乃至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從我國的法制史來看,死刑的發展是較為曲折的,從以往的腰斬等酷刑,到緩刑制度的發生,再發展為如今的各種死刑適用的限制性條件的誕生,可以看出,死刑的適用也是隨着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
-
死刑複核的期限會多長
律師解析:一般來説,死刑複核的期限為兩個月以上。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複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而通常,死刑複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數年。如果死刑複核不通過可以發回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
像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後會展開審理,如果性質十分惡劣,犯罪嫌疑人可能面臨死刑或者死緩的判罰。近年來,最高檢提倡少殺慎殺,將死刑複核權收回。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判決死刑要慎之又慎。那麼,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下面小編就給大...
-
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
一、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
-
死刑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