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毒死刑執行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在我國刑事法律當中,對於很多犯罪行為都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其中最嚴重的處罰,可能就是死刑的執行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執行死刑,可能是比較陌生的,因為畢竟平時沒有機會見過。因此大家想了解一下冰毒死刑執行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一、死刑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執行場所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小編蒐集相關知識後瞭解到執行死刑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一般專門執行的刑場比較少: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
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一般來説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首先在執行死刑之前有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説需要通知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派相關的人員進行死刑執行的監督其次就是可能死刑犯,需要會見自己的親人,最後再執行的過程當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驗明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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