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工地事故死亡5人判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地事故死亡5人判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地事故死亡5人判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地事故死亡5人涉嫌犯了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罪名成立後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即廠方,需要對建築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説,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工人在工地死亡、且是因為正常施工死亡,那麼通常情形下由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來承擔責任。首先需要承擔的責任為向死者的親屬支付喪葬費等的賠償金,如果司法機關認定後認為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涉嫌犯罪,那麼該責任人還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