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執行死刑方式有哪些
在對罪犯執行死刑的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進行,不然的話就會構成程序違法。當然,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自然與其他國家執行死刑的方式不同。那究竟目前我國執行死刑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執行死刑方式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執行什麼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主要就是兩種即槍決和注射。但在其他尚保留的有死刑的國家,具體的死刑執行方式可能就與此不同了,也有可能具體的執行方式要比我們國家更多。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在執行死刑的時候,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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