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重新鑑定內容都包括哪些
對於司法鑑定的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具有權威性的,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對於鑑定的結果是不予推翻的。但是,如果説當事人真的不服鑑定結果的話,是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重新鑑定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司法鑑定重新鑑定內容都包括哪些?
一、司法鑑定重新鑑定內容都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二、鑑定中的諮詢專家機制
與醫療事故鑑定機制不同,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鑑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鑑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鑑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重新鑑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原鑑定單位是不具備資質的、鑑定的事物已經超出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的、在鑑定的時候特殊人員沒有迴避的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都有可能會影響司法鑑定的結果的,基於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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