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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由哪些部門進行辦理

一、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由哪些部門進行辦理

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由哪些部門進行辦理

1、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2、提請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真假、病歷真偽的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範疇。

3、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修改。

5、北京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無權解釋專家鑑定組作出的鑑定結論。

6、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須繳納鑑定費3500元,由提請方在抽取專家時預先墊付。

7、提請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醫患雙方均可享有的權利,再次鑑定的鑑定結論能否達到申請者所希望的要求,我辦公室工作人員不能判定,故請申請者一定要慎重考慮後再作出是否申請再次技術鑑定的決定。

8、如提請再次鑑定就要按鑑定的程序辦事,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有異議可通過法定的途徑對鑑定程序進行審查。不得因對鑑定結論不滿意而擾亂鑑定工作辦公室的正常工作。

二、醫療事故再次鑑定規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本條是關於醫療事故鑑定中再次鑑定程序的規定。再次鑑定的申請,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也可以是醫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不超過15天,可以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途期則不予受理。

這裏患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須是對擔任首次鑑定的地方醫學會鑑定報告結論不服(不服的內容可以是認定事實、法律適用、鑑定程序等);

3、必須是按照本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遞交申請書時還應該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提交鑑定所需材料和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寫過關於提交材料的問題,大家可自行前往查看)。

相關的當事人在班裏這類再次醫療事故的申請時,必須符合我國的醫療鑑定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遞交相關的醫療鑑定不服結論,遞交相關的再次申請鑑定證書。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