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需要多長時間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僅僅規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但實際中完全會出現管轄權異議、舉證中止等情況,另外就算沒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現,最終開庭審理日期還要有法院進行確定,一般法院不至於無故拖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申請訴訟,當事人要有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件,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是錯誤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進行受理的,並告知駁回的理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進行立案然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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