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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司法鑑定質詢是什麼?

中國法院司法鑑定質詢是什麼?

什麼是司法鑑定質詢,司法鑑定質詢又有什麼意義呢?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中,其鑑定和結論必須在法庭上那經過質詢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公開和透明是他的特點,是為了更加公正的進行審判和取證,司法鑑定質詢需要鑑定技術員到法庭回答法官及當事雙方代理人的問題後證據方能生效。

一、關於鑑定中的聽證工作

目前,中、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部門,對法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痕跡鑑定等,多數案件都能靠自身配備的技術力量予以完成。而財物類鑑定、其他專業門類鑑定等,則要組織社會上具備資級的專業機構來進行。在鑑定實踐中,疑難、重大、複雜案件佔較大比例,成為各方當事人、社會上有關方面關注的熱點。有的法醫學鑑定案件,一方當事人就是省級專家權威;有的財產評估案件,數千萬元的標的,兩個評後機構結論差額高達60%左右。為了尊重客觀事實,防止疏漏,儘可能多地蒐集原始證據和合理意見,使得在法庭上對鑑定進行質詢的各方面人員,提前以積極的姿態介入,我們獨創了在正式鑑定報告下發前,在鑑定工作的後期,向各方面人員下發徵求意見聽證稿的工作做法,從99年試行至今,司法效果和社會反映良好。

徵求意見聽證稿,就是主辦的鑑定、評估式測試機構,在獨立客觀完成勘驗、詢問、調查,並經法定技術人員案件討論研究之後,出具完整的鑑定報告初稿,結構格式與正式報告相同,但不加蓋印章,不發生效力。在發給各方面人員時另附案件,寫明對徵求意見聽證稿所引用或依據的資料、證據等進行查詢、質證。註明三至五個工作日內送來書面意見,愈期不提書面意見的視為該階段放棄聽證權利。主辦機構收到各方面的書面意見後,認為還有召開聽證會的必要可即向法院鑑定機構提出建議;或法院鑑定機構認為還有召開聽證會必要的,可安排召開各方人民參加的聽證會一方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的,作為特殊情況辦理,主辦機構在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後,逐方面逐條地最後做出書面答覆意見,並對徵求意見聽證稿進行勘誤修改。同時,對整個聽證活動的程序和實體記錄在卷。

二、關於法庭上的質詢工作

由主辦鑑定機構通過法院鑑定組織部門送交法院業務庭的正式鑑定報告,有以下幾部分內容:(1)按照行業規定的結果報告、技術報告、資質複印件和主要證據複印件等。(2)案件有關各方面人員對原徵求意見聽證稿所提書面意見的複印件;主辦機構逐方面逐條的書面答覆材料。(3)鑑定聽證記事材料。主辦機構記敍鑑定中以聽證為重點的從受理到出正式報告的分層次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進程。以上後兩部分材料的附加,是我們法院司法鑑定部門與各主辦機構取得共識,根據司法鑑定案件的特點,突破創新了有關行業規範的文本格式。在實踐中,對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平息當事人訟累、增加工作透明度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業務庭組織的法庭上對司法鑑定的質詢時,主辦鑑定機構的責任鑑定人、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刑事案件的公訴人及被告人均應到庭。主辦機構的負責人、法庭司法鑑定部門的組織人,原則上也應到庭旁聽,以便於瞭解情況,總結工作經驗。此時,主辦機構的責任鑑定人、法院合議庭、各方當事人均持有一套完整的正式鑑定報告書。鑑定人在庭上應依法宣讀鑑定結論,回答合議庭和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提出具體的異議意見,並負舉證責任。法律、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鑑定結論質詢後,合議庭認為存在部分錯、漏,但經修改、補充可以採信的,應退回主辦機構限期修改、補充。當事人異議很大,提出重新鑑定,合議庭也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應將原鑑定報上一級法院司法鑑定部門重新組織鑑定。

在鑑定實踐中,由於一些案件專業技術性強,當事人提出聘請社會專業人員為其技術顧問,在鑑定聽證和法庭質詢兩個階段到場發表意見,維護他方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要求完全可以允許的。一是有利於提高當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識和保護其合法權益。二是專業人員之間的抗辯勾通比較容易。當事人對自己聘請的技術顧問息論意見更易接受;同時對主辦機構鑑定人的工作也是一種督促。三是符合國外發達國家建立的鑑定輔助人制度作法。鑑定輔助人是指在訴訟中幫助當事人實現與鑑定有關的權利的人,也稱為技術顧問或專家輔助人。

三、借鑑國外法庭質詢的思考

近三年來,通過上述鑑定中的聽證和法庭上對鑑定質詢的作法,筆者所在的中級法院技術部門,在先後組織進行各類司法鑑定的四百餘條案件中,據初步統計,通過鑑定聽證活動後,有50%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而30%的當事人通過主辦機構書面答覆、聽證會上解釋等形式,表示理解接受了徵求意見聽證稿。有15%的案件當事人的異議有一定道理和根據,主辦機構對疏漏之處進行了修改。在業務庭組織的法庭上對鑑定結論的質詢中,剩餘5%的案件,或當事人堅持異議,或合議庭提出問題,有2%的案件進行了重新鑑定,鑑定的角度和結論有所變化,但沒有出現確定原鑑定結論是錯案之情況。上述司法鑑定案件98%為業務庭和當事人接受,2%做了重鑑有些變動,應當説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應是比較好的。

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法制建設及司法鑑定制度應當向國際上借鑑。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是法官委託鑑定制度。按照這種制度,鑑定與否和鑑定人員都是由法官決定和聘請的。鑑定人不能從當事人那裏得到任何好處,只對法院和法官負責,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鑑定的客觀公正性。我國法院目前採用的就是這種制度並加以改進。英美法系國家是當事人委託鑑定機制下的對立鑑定制度。即各方當事人自己聘請鑑定人,都出庭作證。法庭上法官通過對各方的提問,以及幾方之間的交叉詢問,從而確定採信那一方的意見。這一機制的積極因素是能通過競爭與對立制約,來促進鑑定工作的質量並更全面的提示案件的真相。但上述兩種鑑定制度都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完全照抄照搬已不適應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現實情況。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司法鑑定質詢的看法了,中國現今的司法鑑定質詢還不夠嚴謹,未來在這一方面還會有長足的進步和改變。鑑定人員出庭率低、效應發揮不足以及收費混亂都是當今社會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因此中國在這一方面還有極大的進步空間,可以像國外法庭學習,彌補自身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