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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作偽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刑法》中作偽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法》中作偽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證人故意作虛假證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3、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閲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㈢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我國的法律制度要求司法機關不輕易相信口供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主觀意識比較強烈,有些證人雖然不會做偽證,但是會把自己看到的一些情形,然後加上自己推斷出來的結果就當成證言陳述出來,這也會干擾司法機關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