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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可以重複做嗎?

司法鑑定可以重複做嗎?

一、傷殘司法鑑定可以重複做嗎?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二、哪些情況下鑑定機構不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綜上所述,在司法鑑定中,人身損害鑑定是比較常見的。我國對司法鑑定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只要當事人不服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一般來説,申請重新鑑定要向上級鑑定機構發起,要帶上原鑑定書、申請表及身份證等材料。另外,對鑑定結果不服,當事人還可以提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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