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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做民事司法鑑定都問什麼,鑑定流程怎樣?

精神病人做民事司法鑑定都問什麼,鑑定流程怎樣?

我國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一些決定或者是事情,是會判定行為無效或者是不負相關的法律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少的案件是需要對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做鑑定的,以此來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精神病人做民事司法鑑定都問什麼,鑑定流程怎樣?

一、主要鑑定的項目

這是一大類鑑定,主要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防衞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為能力,交通或傷害案件中精神損害殘疾程度的鑑定等有關類型,實踐中類似鑑定比較專業,一般由鑑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對於疑難複雜的鑑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

參考法條:

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第六條法醫精神病鑑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衞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二、鑑定流程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1)繳納鑑定費用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2)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很多人只是知道在一些案件中是需要對行為人的精神狀態做鑑定的,但是對於精神病人做民事司法鑑定都問什麼並不是很清楚,其實司法鑑定對於精神病人的鑑定的程序,還是比較的複雜的,而且需要對申請人很多方面進行鑑定,最後綜合全部的內容總結是否為精神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