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交警先對事故責任做出劃分,之後才能根據劃分的結果對事故做出處理。而其中會涉及到鑑定的問題,當然對於鑑定結果,可能出現當事人不服的情況,那麼此時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那一般交通事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鑑定結論後,如果認為鑑定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鑑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二、交通事故鑑定如何進行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
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修、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修、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在閲讀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也清楚交通事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了吧,主要涉及到六種,而一般在重新鑑定的時候,其實公安機關往往會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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