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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重傷的依據有哪些?

司法鑑定重傷的依據有哪些?

如果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涉及到受傷的問題,大家一定會關心是否重傷的問題。首先需要司法鑑定,眾所周知,凡是司法鑑定都是具有一定根據的,包括司法鑑定是否為重傷。那麼,司法鑑定重傷的依據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查詢。

一、 總則

1、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2、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閲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5、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二、 肢體殘廢

1、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2、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3)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3、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⑴;

(2)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3)肱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4)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5)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6)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7)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8)掌指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⑵;

(9)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10)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11)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12)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13)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14)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15)股骨幹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16)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17)脛腓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18)四肢長骨(肱骨、撓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19)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五十;

(20)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21)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三、 容貌毀損

1、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2、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2)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3)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4)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5)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3、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2)耳廓缺損致使顯著變形。

4、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5、 口脣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6、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釐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7、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2)牙齒脱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3)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釐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8、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釐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釐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釐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釐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釐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釐米,致使眼瞼、鼻、口脣、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2)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3)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着或者明顯色素減退,範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4)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四、 喪失聽覺

1、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2、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五、 喪失視覺 

1、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損傷後,一眼盲;

(2)、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2、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六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1、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複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3、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能力明顯障礙。

4、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5、 咽、食道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嚥困難。

6、 鼻、咽、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⑹。

7、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8、 腎損傷併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9、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10、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11、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12、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13、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併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14、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瘻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15、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16、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七、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1、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2、 頭皮撕脱傷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3、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硬腦膜破裂。

4、 開放性顱腦損傷。

5、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6、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徵,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7、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8、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9、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10、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11、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12、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13、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14、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症,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瘻、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1、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2、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瘻或者假性動脈瘤。

3、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4、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節 胸部損傷

1、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併發生呼吸困難。

2、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3、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1、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2、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3、膀胱破裂。

4、囊撕脱傷範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5、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綜上所述,重傷帶給當事人的痛苦是非常大的,雖然大家都不希望會遇到這種情況,但是小編認為了解有關於司法鑑定重傷的依據還是十分必要且需要的。希望上面所整理出的內容能夠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並且建議大家繼續查詢相關資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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