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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做司法鑑定的條件有哪些?

重做司法鑑定的條件有哪些?

司法鑑定在人身損害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中是確定賠償數額多少的基準,對於侵權人的責任認定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司法鑑定意見存在異議的情形,此時就有重做司法鑑定必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條件

司法鑑定是可以重新鑑定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條件。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一方面是鑑定程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鑑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鑑定程序不透明鑑定時間過長,鑑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鑑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鑑定的現狀表現。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十條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二、司法鑑定人員資格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綜上所述,重做司法鑑定並不是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會重新鑑定,換言之,重新鑑定需要一定的條件,例如,鑑定程序存在瑕疵、鑑定依據不準確、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等情形。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標籤:司法鑑定 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