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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是運用較多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對於某些專業事實的認定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訴訟程序是一個耗費時間和精力較多的過程,一些當事人申請了司法鑑定,急切的想要推進訴訟,就需要了解司法鑑定時間來安排自己的時間,但是司法鑑定具體需要多少時間呢?

司法鑑定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鑑定申請,由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如協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也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代理。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司法鑑定機構也會需要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決定是否受理也是有七天的時間限制。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不同的司法鑑定需要的時間是不同的,一般的司法鑑定時間是三十天,疑難複雜的司法鑑定耗費的時間較長,如果時間較緊,建議提前與鑑定機構溝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於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鑑定的,相關法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超出舉證期限,就無法進行申請了,這是很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