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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向法院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向法院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在案件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專業性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這時候,如果法院沒有強制要求司法鑑定,而當時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鑑定。那麼這個流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網站為您帶來司法鑑定向法院申請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舉證其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舉證期限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會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七日。

二、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司法鑑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鑑定費用的收費標準。

按照司法鑑定規則的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三、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以上就是網站為大家提供的司法鑑定向法院申請的流程,我們的司法鑑定申請必須不能晚於舉證屆滿的七日之內,並且要交相關的費用和材料進行司法鑑定,而且一般是由當事人協商合法鑑定機構,最終得到鑑定結果這一流程才算結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