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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出院後需要多長時間能做鑑定

司法鑑定出院後需要多長時間能做鑑定

司法鑑定為了就是給大家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大家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請,司法鑑定能夠鑑定的內容很多,受傷就是其中的一種,大家在受傷以後,可以按照規定和程序進行鑑定,受傷的司法鑑定出院以後也是可以進行的,畢竟是治療為先,保障人身安全。但是出院以後該如何進行司法鑑定呢,可以到本文做個詳細的瞭解。

一、司法鑑定出院後需要多長時間能做鑑定

應在治療期滿後去做司法鑑定。治療期限是多長,可以持病歷諮詢司法鑑定人員。另外建議先向法院起訴,起訴後向法院申請鑑定,再由法院按程序委託司法鑑定機構。

二、交通事故出院後做司法鑑定的時間

一般是治療終結後,申請鑑定。

(1)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鑑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

(2)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治療終結不等於康復。

三、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序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五)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對於受傷的,無論是什麼類型的傷害,可以提出司法鑑定出院以後再進行鑑定,確保自身的利益得到保護。受傷是以治療為主,在不影響身體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在出院後進行鑑定,這也是司法鑑定人性化的體現,當然大家也可以在醫院的時候進行鑑定,具體的情況要根據身體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