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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合同簽訂時間怎樣鑑定?

司法鑑定合同簽訂時間怎樣鑑定?

一、司法鑑定合同簽訂時間怎樣鑑定

1、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的時間檢驗案件。

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的時間檢驗是指兩個方面,一是要鑑定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的絕對形成時間,即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個時間段形成的,此項鑑定不需要比對樣本;二是要鑑定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的相對時間,即比較兩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兩部分是否同時形成的。打印文字、墨水字跡、印油的絕對時間檢驗不需要比對樣本;相對時間檢驗,則需要收集文件標稱時間的樣本和收集懷疑時間的樣本。檢驗文件筆跡的書寫時間,則要求收集與檢驗字跡墨水相同類的墨水字跡材料,如含碳類簽字筆墨水或非含碳的染料類簽字筆墨水。同時要求送檢材料是在正常情況下保存。印油的相對時間檢驗,目的是檢驗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紋是何時形成的,同樣要保證樣本印油與檢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條件、形成條件基本相同。本鑑定中心目前主要採用注液溶解法、氧化比色檢驗法、電阻測定法等多種方法對文字的形成時間進行檢驗。

2、印章印文的時間檢驗。

可以用物理方法對印章印文的形成時間進行檢驗,即收集印章印文的歷時樣本,從印文歷時變化規律和留下的疵點特徵變化來判斷印文應該是在哪個時間段形成的,樣本文件的時間密度越小越好。如提供與檢材日期相同年份和前後幾年的蓋有相同印章印文的納税月報表、工商年檢報告、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紅頭文件等樣本材料,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由鑑定結構派員現場掃描或拍照提取。

我國的司法鑑定過程中,相關的合同簽訂時間也可以進行鑑定的。我國的司法鑑定對這類合同通過紙張的變化,或者簽字筆跡的變化等相關的變化。利用這類細節進行相應的司法鑑定,合法的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人、鑑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