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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精神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精神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符合以下情況的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可以進行精神司法鑑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勞動改造的罪犯;收容審查人員;

6、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二、精神司法鑑定方法主要有哪些?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精神司法鑑定不同於其他的司法鑑定,所以其鑑定的條件和對鑑定參與者的專業條件都有相應的要求。並且在鑑定的時候,使用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以防犯罪分子藉此機會逃脱罪名,所以精神司法鑑定是非常嚴格和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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