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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主體怎麼確定

司法鑑定主體怎麼確定

司法鑑定是一種對訴訟中需要通過科學手段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有嚴格的鑑定程序,同時對鑑定的主體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那麼大家知道司法鑑定的主體是怎麼確定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司法鑑定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經過以上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司法鑑定的主體主要包括了哪些人,同時實踐中也會存在需要重新做司法鑑定的情形,需要大家注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司法鑑定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