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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受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司法鑑定作為司法實踐中必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其必然是與具體案件結合在一起的,因為單獨的司法鑑定不僅消耗人力、物力、財力,還沒用任何實質性的作用。在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後,方可進入司法鑑定程序,司法鑑定人必須在司法鑑定受理期限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司法鑑定受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是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司法鑑定?

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無法確定時,可以做司法鑑定。如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保險理賠機構、工傷保險等部門就案件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提出進行司法鑑定請求。

(三)個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司法鑑定要多長時間?

(一)司法鑑定的期限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做?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三)哪些情況會進行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當事人可發出不同的鑑定請求,因此,司法鑑定人也是不同的,且當事人若負有舉證責任,則應在舉證期間內提出進行司法鑑定的請求,否則逾期不予受理。一般來説,司法鑑定的受理期間為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