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受理申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並不是所有的鑑定申請都能被受理。那麼,受理的標準是什麼?鑑定的範圍是什麼?鑑定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受理申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傷殘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二、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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