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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日期過了怎麼辦,司法鑑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我國的司法訴訟的程序中,從起訴到執行,基本上每一個環節都是有相應的時間限制的,而大家所熟知的司法鑑定也同樣是有時間限制的,但是不少人常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錯過司法鑑定的日期,那麼司法鑑定日期過了怎麼辦,司法鑑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日期過了怎麼辦,司法鑑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一、日期過了怎麼辦

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二、司法鑑定的期限

如果涉及傷害鑑定,同上需要等到傷愈後才能鑑定。根據傷的位置和程度不同,這個時間大約需要三到六個月。鑑定開始後,很短的時間內就能拿到鑑定結果,比如三五天。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其實法律並不是完全的不近人情的,在對司法鑑定日期的相關規定中,對於司法鑑定日期過了的問題也是做了一定的規定的,在訴訟過程中是需要當事人及時的提交相關的證據的,當然訴訟案件也會存在有一定的嚴重、複雜等類型的案件,只是很做司法鑑定的話,那麼就可以申請進行延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