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救濟途徑包括哪些?
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確定傷殘標準,解決賠償問題,往往會通過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人身傷殘鑑定。雙方對鑑定結果無異議的話就要根據傷殘鑑定結論內容處理賠償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會對司法鑑定結論表示不服,那麼不服司法鑑定救濟途徑包括哪些?小編通過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介紹下。
一、不服司法鑑定救濟途徑包括哪些?
1、在法院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鑑定。如果傷殘鑑定是有一方當事人委託鑑定機構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該鑑定結論,可以在法庭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鑑定。目前北京地區的司法實踐,對這種情況下申請鑑定的,都會同意重新鑑定。
2、申請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如果對司法鑑定中的一些問題需要核實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
3、向主管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局投訴。如果當事人認為司法鑑定結論有違規違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進行投訴。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都有什麼?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但 “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結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只是意見,並不具備強制性和約束性。當事人認為其鑑定過程違規、適用標準錯誤的話,可以提出不服,不服司法鑑定救濟途徑主要包括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和向司法機關投訴等。申請重新司法鑑定要寫一份申請書,這方面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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