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的程序和步驟是什麼?
工傷指的是當事人在進行其職業活動中所受到的傷害,認定工傷的基礎上的職工之後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因此在勞動過程中要注意避免隱藏的危險,但是如果不小心遭受到了工作傷害,勞動者應當去相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那麼工傷鑑定的程序和步驟是什麼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工傷申報流程
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鑑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工傷鑑定步驟
第一步,工傷認定程序
1.發生工傷後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2.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申請並在60日內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
第二步,工傷受理的行政訴訟程序
1.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即判決由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也可能判決駁回職工的訴訟請求,此時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
第三步,工傷認定程序
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後,如果單位提出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確認勞動關係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第四步,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程序
勞動者申請仲裁後,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步,確認勞動關係
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第六步,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
工傷認定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步,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程序
1、申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複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第八步,勞動能力鑑定
1、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於工傷後,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九步,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
認定為工傷後,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
第十步,工傷賠償訴訟程序
1、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法院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第十一步,工傷賠償執行程序
如果單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職工必須在1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執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執行則由法院決定。
工傷認定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理應在規定期限進行工傷認定,而勞動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在工傷發生的一年內申請,其次,作為勞動者更應該選擇一家可靠的用人單位,不能錯過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我們知道工傷鑑定的程序和步驟是什麼之後,就應該學會用正確的方式方法來處理工傷事故,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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