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廣東省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一、廣東省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廣東省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廣東省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一年到期之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期滿一年後,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就需要解除取保候審,如果要繼續調查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要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取保之後多久結案?

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快多長時間結案是不確定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辦理情況來決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法院判決,要經五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之後認為無罪的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認為有罪的就判處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之後一般五六個月就結案了,案子到檢察院需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