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意思是不羈押或者暫時解除對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的措施,但是前提是需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繳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保證在國家機關調查案件的時候隨傳隨到。那麼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江律師解讀:在偵查階段只能請律師介入,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舊的刑事訴訟法此時律師只能瞭解罪名,新刑事訴訟法此條規定偵查階段的律師還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並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2、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江律師解讀: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是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司法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做出決定,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七天內做出決定!新法大大縮短了時間,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益。)
3、取保候審的條件: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以上就是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規定中闡明人民檢察院要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需要先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之後在來執行這一措施。如果是採取保證人來擔保形式的,檢察院也應該將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基本材料送交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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