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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一、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解除取保候審沒有案底,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一般來説案底是指犯罪之後留存的犯罪記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法之後留下的違法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雖然解除取保候審肯定不會有案底,但不代表一定不構成犯罪,因為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可能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仍然可以繼續調查的,只要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