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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追究刑事犯罪活動過程中,有一個偵查環節,用以蒐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為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偵查過程有諸多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便是常見之一。

取保候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一種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國家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機關都有權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在決定取保候審時會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用以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後面刑事訴訟活動中不會逃避偵查和審判。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通常是可能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和不具有人身、社會危險性。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取保候審。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應當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2張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優先適用繳納保證金,且繳納保證金與提供保證人只得選擇其一。保證金的數額一般在一千元以上,應當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賬户。當適用提供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保證被保證人不會逃避偵查和審判。

三、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法定義務,以保障其不會逃避偵查和審判,如當取保候審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取保候審人應在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相關事宜。同時根據具體的情形,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機關還可以對其增加一些酌定的義務,如可以視案件情況規定取保候審人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取保候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3張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是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時,如果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應遵守的義務,也沒有從事故意犯罪,那麼保證金後面就應當予以退還給取保候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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