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盜竊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會盡快的將其逮捕歸案。在羈押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接到申請後,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保證金後,允許其回家。那麼,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應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對象。根據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在接到訊問後要及時歸案,並且不得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等。申請取保的時候,要提供一名擔保人或者一筆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後保證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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