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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取保候審我們知道有保證金和保證人二種方式,對於保證人我們並不陌生,但關於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有哪些規定呢?保證金的數額有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現在請看下面本站為您作出詳細的法律解答。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公通字(199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貫徹實施新的刑事訴訟法,正確、有效地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制定了《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通知如下:

一、掌握《規定》的各項內容,嚴格依法辦事。 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民警特別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並掌握《規定》的各項內容,明確公安機關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在執行《規定》時,既要正確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又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的現象發生。

二、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合理使用保證金和保證人兩種保證形式,並確定保證金數額。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時,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範圍、對象從嚴掌握,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採用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願找保證人或者提出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又無力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三、嚴格管理保證金。為了避免保證金被截留、坐支、挪用、侵吞,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罰收分離”的原則,保證金應當歸口、統一管理,辦案部門與保證金的管理部門應當分開,保證金由各級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收取並保管。公安機關與銀行的銜接問題,由各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與當地銀行協商。

四、沒收保證金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對一般違反規定的,可以責令改正或者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屬於嚴重違反規定,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可以將保證金全部沒收。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沒收保證金的審核批准程序,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要求複議的權利,防止隨意沒收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後,應當通知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上交國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規定》和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各級公安機關在執行本通知和《規定》的過程中,要注意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在取保候審期間我們有哪些注意事項呢?如果取保候審期間違背相關的規定,那我們的保證金會怎麼處理呢?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刑事律師,我們的律師會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