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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取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取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取保候審期滿以後怎麼處理?

1、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2、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三、取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被老百姓簡稱為“保釋”或“取保”,一般對證據不足或者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離開看守所獲得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的效果,因此獲得取保候審是嫌疑人和家屬極其希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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